涉及
盗窃犯罪的嫌疑人在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其将在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之后的两个月之内接受审判,且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限进行定罪
量刑。
然而,针对那些可能会
判处死刑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或同时兼有附属
刑事诉讼以及
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在上诉至高级人
民法院并获得批准之后,定罪量刑的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个月以上。
若因特殊原因仍需进一步延长
审理期限,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