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理赔过程中,您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寻求
代理机构的帮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以及
法定代理人都享有委托他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的权力,这其中包括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亦或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等。
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
代理诉讼还是其他诉讼代理人,他们都拥有调查
收集证据的权限,并且可以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若保险公司拒绝履行
赔偿责任,当事人既可选择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以争取理赔权益,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需要
律师协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
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