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这是完全可行的。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方面所搭建的,乃是一种
保险合同关系(也即商事法律层面的关系);
然而,机动车方与
受害人之间所构建的则是一种典型的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即民事法律层面的关系)。显然,这两种
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截然有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