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诉请应诉人至所属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申请,提交诉状正本和副本以及必要的
证据材料;
2.受诉人民法院在接纳原告诉求后,会对其所提交案件资料进行仔细审阅和谨慎评估;
3.若法院认为符合
立案标准,便会依法作出准予
立案的决定;
4.自法院正式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诉求书副本送达到被告方,同时通知被告为庭审做好相应准备,令其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5.被告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6.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开庭审理时间,并通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参与庭审;
7.庭审过程中,法院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以期达成共识,解决
纠纷。如调解无果,则将依法作出判决。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