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运营性质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并触发了事故,这属于汽车使用性质的擅自变更行为,自然纳入到了商业车险的免赔范围之内,因此,商业车险将对此类事件不予理赔。
然而,交强险却并非如此,尽管其也有免责条款,但是对于涉及第三方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的事故,它依然具有
赔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赔偿仅限于第三者所遭受的伤害以及他们的财产损失;
至于
被保险人自身方面的损失,交强险并不负责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