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
代位求偿权之争,其司法
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方居住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
然而,如若
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在二者达成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
仲裁方式化解
纠纷,那么,此时便无法转向人民法院
递交诉讼请求。因此,我们应该对涉及有关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仲裁及司法管辖方面的法律条款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并熟悉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