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规定了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
赔偿的事宜,同时对超出该范围的
赔偿责任也作了明确的划分。具体而言,不足以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部分,应依据以下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存在过错方,则由该过错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若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应依照各自过错的程度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二)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若因交通事故产生
纠纷,而非机动驾驶人、行人并无过失时,则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但如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行为,则应适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在机动车一方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总数的百分之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