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未予理赔的情况下,被保险方或受益人有权随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
诉讼活动仍受制于
诉讼时效的限制。
具体来说,人寿保险的索赔
诉讼有效期长达五年,而其他类型的
保险合同则应在两年内及时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争取支付保险金的权益。这一原则主要源于《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种类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其申请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至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