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倘若出现了纷争,便需要运用适当且公正合理的手段进行处理。依照惯常做法,针对在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通常可以采纳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方式进行应对和解决。
首先,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之际,双方面对面地进行深入的探讨与交流,要真诚客观地对待问题,互相作出合理让步,从而达到彼此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及第三方参与的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是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展开交涉;而第三方参与的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乃是解决
保险纠纷的一种途径,具体而言就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