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矛盾与争议时,应当采用相应且恰当的手段,公正而合理地进行处理。依照常规的做法,对于保险业务中所产生的争议,我们可以选择使用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进行处理。
首先,协商和解:这种方式要求在争议出现后,参与方能够以客观实事为依据,保持诚实友好的态度进行商议,互相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通常包括自行和解及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干预,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流沟通;而第三者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面调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
书面形式达成共识,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双方都认可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