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中,若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主要针对
人身伤害赔偿方面,那么
败诉方有责任承担相应的
律师费用;而当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且最终败诉时,则应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费用。对于受害者而言,他们在遭受
人身伤害后,由于接受治疗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因
误工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如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都应该得到
赔偿义务人的全额
赔偿。
此外,如果受害者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那么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开支以及因失去劳动能力而带来的收入损失,例如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同样应由赔偿义务人负责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