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方面,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遵循
诉讼程序进行。若
当事人双方就
赔偿事项达成了共识,便无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保险公司可直接予以赔偿。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阐述如下: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履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赔偿责任;
其次是前往投保的保险公司或
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相关
损害赔偿事宜。
然而,如果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之后未能如约履行,则可以选择向
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或者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