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的
纠纷中,被告人可能包括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车辆所有者及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对于交通事故所引发的
人身伤害及
财产损失,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负有事故责任的
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首先,应由作为
机动车强制险承保方的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
受害人进行赔偿;若仍存在赔偿缺口,则应由作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方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继续履行
赔偿责任;如以上两种方式均无法填补赔偿空缺,则由实际
侵权责任人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