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方如遇保险公司无故拒绝对理赔请求进行受理之情况时,可依法提
起诉讼。若在
诉讼前未能获得满意处理,首先应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友好协商途径。协商无果或未见改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寻求协助:
1.直接向保险行业监管机关投诉举报,要求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对此问题进行整改和纠正;
2.委托双方均信赖的公正之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处此事;
3.若
保险合同中已载明仲裁条款,则可依照该条款向指定的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范围内,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5.除上述方式外,还可尝试其他可能有效的解决方案。
当保险公司收到
赔偿或保险金支付请求后,须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核准决定。若涉及复杂情况的,核准时间应控制在三十日之内,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事项,在与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赔偿或保险金支付事宜达成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或保险金支付义务。而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的事项,保险公司应自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同时详细解释拒绝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和其他
财产权益
纠纷,可以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
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
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
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