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的
刑拘期限均不会超越三十七个自然日。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
批准逮捕的话,那么就应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限则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申请审查和批准的时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