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注意,
盗窃罪作为一种涉及公法方面的问题,严格来说属于由检察机关
提起公诉来追究
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范畴。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受害者的意见不会影响到对
犯罪者的最终
量刑与判决。盗窃罪的定义是指,犯罪者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要目的,采取盗取公私财物或其他手段,使得
盗窃物的价值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并且有影响恶劣或者次数较多等情况存在,甚至包括带上武器进行盗窃以及公开行径进行
扒窃等行为。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则应视为“
数额较大”;如果价值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则应视为“
数额巨大”;而如果价值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自行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此外,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行为时,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对于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判断,应当依据受理案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进行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