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
收受贿赂后退还款项并不一定能够免于构成
犯罪的指控。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我们需要深入探讨。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若
国家公职人员在接受了请托人赋予的财务利益之后,及时地进行了退回或上缴,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定义为
受贿。
然而,如果这类
公职人员在先前已经接受贿赂并在其自身或者与其受贿行为有密切关联之人、之事被查获之后,为了掩盖其
犯罪事实而选择将所收受之财物进行退还或上缴,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会被视为受贿罪的一部分,不会因为退还或上缴财物的行为而得到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
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
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
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