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实施者通常被称为主体,而这并不属于特定人群范畴,而是一般的普遍适用对象。
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未明确排除了丈夫可能成为强奸罪实施者的可能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合法的婚姻关系往往会导致夫妻间形成独特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在夫妻共处期间,双方都具有享受彼此的性生活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然双方自愿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就等于对共享
同居及性生活等事宜作出了法律上的约定承诺,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合法婚姻中的丈夫不应出现侵犯妻子性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