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涉
抢劫罪的审理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受理该案起的两个月内应举行
开庭审理,最晚不应超出三个月。
然而,如果涉及到可能会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
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需要获得上级人
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
审理期限,最长可延长至三个月。在决定进行开庭审理之后,人民法院必须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并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在最迟于开庭前十天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