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盗窃罪的司法实践中,退赃不仅可作为减轻
刑罚的考量因素之一,同时在一系列特定情形下,盗窃罪亦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从轻乃至减轻。所谓“退赃”即归还被盗物品,“退赔”则指
赔偿因
犯罪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在综合评估
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金额及其主动性等多方面因素后,法院有权给予被告人适当的
减轻处罚。具体而言,盗窃罪中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若
盗窃对象为
近亲属的财产,法院可视情予以减轻处罚;
其次,对于积极赔偿
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被告人,法院会
结合犯罪性质、
赔偿金额、赔偿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可据此给予减轻处罚。
另外,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也是一种重要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等诸多因素,法院可给予被告人适当的减轻处罚,但依法认定为
自首、坦白的情况除外。
最后,如果被告人能够得到受害人或者其
家属的谅解,法院同样会视情给予被告人减轻处罚,这其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谅解的原因以及被告人的
认罪悔罪态度等多种因素。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