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出现了
保险合同方面的争议,则可选择协商、
仲裁以及
诉讼这几种途径来加以化解。在此过程中,应以平等和自愿为原则,寻求共同点,保留差异,从而实现自行解决纷争的目的。
仲裁,即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件或问题产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可向国家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诉讼,则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解决保险
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中,一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称为原告,而另一方则作为被告。若
当事人一方认为人
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未能充分满足自身的
诉讼请求或者存在不当之处,则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