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社会保险争议这一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争端。
具体来说,在某些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妥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成功补办而导致员工无法切实享受到社会保险所带来的应有权益时,此类因
赔偿损失引发的
纠纷,法院应当予以正式受理;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为员工完成了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然而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此种情形下,
社保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强制征收措施进行处理,对此类案件,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
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