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在拥有借据之余,其行为仍然符合
挪用资金罪的
犯罪构成,那么他仍将被判定为
犯罪分子。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在职员工;
其次,该
罪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合法
使用权和收益权;
再次,
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出
借给他人的
违法行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
犯罪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