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针对普通人实施的
拘留行为,其
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通常设定为10天,但如遇特殊情况,这一期限将适当延长至14天。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在他们
被拘留之后,
羁押时间则可能会延长至37天之久。
2、当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审讯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
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提出审查和批准申请的时间还可以再延长1至4天。
3、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