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众多
刑事案件中,我们发现
敲诈勒索和
故意伤害这两种
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若
犯罪嫌疑人同时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径,并且在过程中对受害者实施了故意伤害导致
受害人身心受创,那么应当将这两种行为合并计算罪责,即实行
数罪并罚。
2、
敲诈勒索罪,顾名思义,是指
行为人基于
非法占有之强烈意图,通过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强行侵占他人公私财物的
违法行为。敲诈勒索罪作为一项严重的侵犯
财产权的
犯罪,其犯罪对象主要是公私财物。
然而,部分学者持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并非单一的,而是包含了人与公私财产两个方面。
然而,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素来看,其所侵犯的客体仅限于
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并不涉及到人本身。
具体来说,行为人会以即将采取的积极侵害行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持有人施加恐吓。例如,以即将实施的杀人、伤害、揭露
个人隐私、毁坏财物等行为来进行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通过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不作为。
此外,制造、传播迷信谣言,引发公众恐慌,借此机会以驱鬼消灾为由诈骗群众财物的行为,以及对于身处困境之人的援助请求,以不支付报酬便拒绝提供救助等情况,均无法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