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产生
人身伤害的后果时,施害者应承担支付
受害人治疗期间所产生的
医疗费用、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等合理支出,同时,其还应对因为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导致的经济收入减少进行
赔偿。如果受害人属于
伤残人士,那么施害者除上述补偿之外,还需对受害人适用相应的辅助器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
其次,如果受害人已经不幸离世,施害者仍需承担支付
丧葬费用及
死亡赔偿金的责任。
2.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导致
财产损失的情况出现,则应按照被
侵权人在该事件中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此过程中获取的实际收益来进行赔偿。
然而,若被侵权人所受损失与侵权人所得收益均难以准确衡量,且双方就
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共识,进而向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的,则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3.对于侵犯他人
财产权的行为,财产损失的计算方式应以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的评估方法为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