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成
强制猥亵罪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将不可避免地需要追究相关
刑事责任,而非将其撤销处理。若经过检察机关严格的审核评估后,发现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从而得出其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的结论,此时检察机关方可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在此,我将详细解读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可以
不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认定强制猥亵、
侮辱罪等相关问题。
首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我们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进行了追究的,则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的;
2、
犯罪行为已超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3、依据特赦令获得免除
刑罚的;
4、依照
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关于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认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该
罪名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及
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
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
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