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执
法人员实施
暴力行为的
刑事案件的
拘留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的
拘留期限通常为10日以内,但最长可达37日。倘若
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应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一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被拘留人将被释放或者执行逮捕,至此
刑事拘留程序宣告结束。
然而,在拘留期满后提交审查批准的最长期限为30日。因此,拘留所内的拘留期限上限为3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