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盗窃罪成立所需的
证据方面,必须包括实
物证据;书面证据;
证人证词;受害者陈述;以及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供述和辩护等相关证据。
然而,仅凭被告人口供,若无其他佐证支持,便无法构成罪状并予以惩罚。相反,如无被告人口供,但有其他确切且充分的证据证实该罪行的存在,同样可以作出定罪和
处罚的决定。关于盗窃罪的
量刑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刑罚裁量,它是基于
刑法的规定,在确认盗窃罪的基础之上,对于
犯罪者是否应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进行确定和裁量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