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犯人,其
减刑幅度上限为一年半。
同时,必须满足特定的
减刑条件,例如是否已完成足以获得减刑资格的刑期、是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是否严格遵守监狱规章制度以及累积了足够数量的考核分数等等。
2、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人来说,要想成功削减一年半的刑期并非易事。
然而,对于那些存在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苦而偶然进行
偷窃的,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
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
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则不应当以
盗窃罪论处,必要时,相关部门有权给予适当的
处罚。
此外,还需要将偷窃自己家人或
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
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可不视为
犯罪处理;若确实有必要追究
刑事责任,在
处理方式上亦应与社会上的盗窃案件有所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均可
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
2、能够全额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的;
3、主动向司法机关
自首的;
4、被
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