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际情况分析,假如一个人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企图通过侵吞方式获得他人交付给其保管的财务或
遗失物件,或者是通过挖掘掩埋的物品以达到自身占有目的,而且在这过程中,此类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了法定界限,且对这些
非法所得拒不归还时,就构成了一种典型的
违法行为——侵占罪。因此,在这类
诉讼活动中,如何准确地收集相关
证据也就成为了决定侵占罪成立与否的关键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可用的
证据种类繁多,包括但不仅限于人证、
物证、视听资料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如果有人将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并且在收到要求后仍拒绝归还,那么他将会面临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款的严厉惩罚;而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
罚金。
此外,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指出,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被视为证据。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只有经得起查证无误的证据,才有可能成为最终定案的核心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