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乃指以明确的
非法占有作为自身意图,即将他人直接交付予本人保管的财产、被
遗忘物品或被埋藏之物非法霸为己有,且数额庞大,拒不退还的
违法行为。
(一)本罪之所涉及的核心要件为对他人
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本罪的
犯罪对象是他人主动委托并交由本人保管的财产、遗忘之物以及埋藏之物,既可能是合法的财物,亦可能是
违禁品、
赃物等。
(二)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本人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
1.必须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途径,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构成此罪。
(四)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必须出自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本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无法构成本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