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罪是否能够以单位为
犯罪主体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单位本身并不具备盗窃罪的
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如果单位组织实施了
盗窃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亦归属于该单位所有,只要
数额巨大,情节恶劣,那么,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主要责任人员,就应该按照
刑法对盗窃罪的规定进行
逮捕和
起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偷窃行为都会被判定成立盗窃罪。例如,对于一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人,由于他们可能遭受灾害而导致生活困难,偶尔进行的偷窃行为,或者是受到威胁被迫参与盗窃活动且未分得任何
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情况,都不应视为盗窃罪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给予适当的
处罚。
此外,还需将偷窃自己
家属或
近亲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
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这类案件,通常可以
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若确实存在追究
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处理过程中也应当与社会上的作案者有所区分。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盗窃公私财物已经达到了“
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情节轻微,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
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行为;
2、全部退还
赃款、
赔偿损失的行为;
3、主动向公安机关
自首的行为;
4、被
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未分得任何赃物或仅分得少量赃物的行为;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