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可以就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
代理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全风险代理指的是在执行过程中,前期并不向委托方收取任何费用,待任务完成并成功实现目标后,再按照达成的交易金额收取相应的比例作为酬劳,通常这个比例约为30%。
其次,另一种形式的风险代理则是在执行前先收取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5000元人民币,
然后在任务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酬劳,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
刑事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
诉讼案件等领域,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被明令禁止的。
此外,根据《
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得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收费方式,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1)婚姻、
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
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4)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
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