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有权以
机动车驾驶者及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诉讼。当此类诉讼发生时,人
民法院必须对保险公司所承担的
赔偿义务做出明确判决。
然而,如果受害者在诉讼开始时仅仅诉求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但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申请,希望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那么这种请求是被允许的。同样地,若受害者在诉讼开始时仅仅将保险公司作为唯一被告,因为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替肇事机动车驾驶者承担责任(即代偿),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行使其
抗辩权,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通常会决定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