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将享有免赔权:
(一)对于仅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
被保险人,其免赔比例为5%;对于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其免赔比例为8%;对于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其免赔比例为10%;而对于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被保险人,其免赔比例则高达15%;
(二)若被保险
机动车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
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找到该第三方,那么此时的免赔比例将提高至30%;
(三)如果被保险人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供充分
证据以证明事故原因,那么其免赔比例将上升至20%;
(四)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约定行驶区域,然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
保险事故却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之外,那么其免赔比例将额外增加10%;
(五)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免赔比例将自第三次起逐次递增5%。
《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
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
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六)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免赔率从第三次开始每次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