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驾驶过程中撞到宠物犬并导致其攻击他人,那么责任
赔偿并不应归咎于保险公司,而应主要由宠物犬的
监护人或
责任人负责赔偿。尽管如此,实际上能够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低微。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阐述了交通事故仅指“行人和
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之间所发生的
意外事件,并不包括动物在内。因此,汽车与动物之间的碰撞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不应被视为交通事故,而是应被视为
民事纠纷。虽然车主为车辆购买的保险,其理赔范围主要针对的是车辆本身或由于交通事故对其他人员、车辆或财产造成的损害,然而对于动物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如果能提供有效的责任判定证书,以及保存好为宠物犬治疗的相关票据等证明文件,仍然有可能获得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相较于车辆和道路设施的理赔,为动物进行理赔往往会引发更多的争议和
纠纷,因此,收集和保留充分的
证据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