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汽车碰撞事件之后,倘若车主持续行驶,使得损失进一步加重的话,那么保险公司有权利对这部分额外的损失进行拒绝
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被保车辆在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后,车主并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修复就仍然继续使用该车,从而使损失的严重程度进一步加剧,那么对于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无需承担
赔偿责任的。在处理
交通事故理赔事务时,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是有可能拒绝理赔的。
首先,如果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或者所提供的信息不够真实、准确,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力拒绝理赔。
其次,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反
交通规则的行为,或者其驾驶执照已经失效,又或者
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适用于此种情形,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拒绝理赔。
《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