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一般属于重疾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重大病症之一,基于此,若在合乎
保险条款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应有责任针对此类癌症索偿申请予以理赔。
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公司亦可能因各种缘由拒绝对恶性肿瘤进行赔付,其中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排除条款:部分
保险合同可能存在排除了恶性肿瘤赔付的条款,或者对特定种类或发展阶段的肿瘤进行了排除。若您所患肿瘤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所定义的范畴,或者被明确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那么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拒绝理赔。
2.未披露信息:在投保过程中,如未能如实告知过往病史或其他关键信息,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理赔。
3.等待期内的索赔:部分保险合同设有等待期,即在保单生效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某些疾病的理赔将不予受理。若您在等待期内提出了恶性肿瘤的索赔,保险公司则有可能拒绝理赔。
4.文件不全或程序错误:若您提交的理赔文件存在缺失,或者程序操作不当,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您补充相关资料或信息,甚至直接拒绝理赔。若您的恶性肿瘤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建议您向其索取详细的拒赔理由,并与对方展开进一步的沟通交流,以便获取更多信息。若您认为拒赔决定不甚合理,可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确定是否存在争议解决途径。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