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所熟知的统筹保险在出险时并非必然不会提供
赔偿保障。与普通保险产品相较而言,统筹保险在诸多方面表现出独特之处,尤其是它并非法定意义上正规的保险形式,意味着未曾经历过经由法律设定的保险公司审批程序,同时其持有的
注册资本亦未能满足保险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高达两亿元。尽管如此,倘若出现了按照既定
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那么统筹保险依旧有义务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例如,假设被统筹
机动车不幸发生
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受到人身或财产的伤害,从而需由该机动车的一方依法对第三者就造成的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时,统筹机构便依据合同中所载明的规定,负有支付统筹款项的职责。因此,关于统筹保险在出险时是否会进行赔偿的问题,关键在于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