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车祸之后,如果受伤者向保险公司提
起诉讼,通常情况下并不能确保获得全额
赔偿。除非在
交通事故案中,车辆投保之标的所负责任达到一定程度,保险公司方应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保单条款规定,在其所能够承受的
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最高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起对
人身伤害的
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对于这些费用的报销遵循着一项
基本原则——“必要且合理”。若保险公司认为某一部分的费用并不合理或不必要,则有权予以扣除。
当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时,其所能得到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
误工损失、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医院开具诊断证明,明确标注出院后需要休息的具体天数;
同时,也可要求伤者所在单位提供出险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扣款证明以及纳税证明等材料。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因休假导致的收入减少部分。若单位并未扣除
工资,则无需赔偿误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