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
管辖法院的选任规则有所差异之说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针对不同种类的保险标的物,其所适用于的管辖法院亦不尽相同:当因财产
保险合同纠纷引发
诉讼时,若保险标的物属于运输工具或是正在进行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则该争议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的人
民法院、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而当涉及到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时,可以允许由
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在此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住所地既可以是其
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其
经常居住地,若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则可以在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保险标的物为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是海上运输、海上运输的货物,且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保险合同纠纷的,则应当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是海上运输的保险
代位追偿案件,也同样应当由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二)关于诉讼所需准备的
证据材料及其他事项的详细说明
1.
民事起诉状:在撰写民事
起诉状时,需明确列明原被告双方的基本信息,并详细阐述诉讼前的具体诉求。
2.能够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明材料:例如
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3.保险合同原件、电报、信函(包括信封)、图表;变更、补充合同的协议、合同和其他附件,以及
合同签订地及其证明材料。在提供上述材料时,必须提供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4.要求
赔偿损失的依据及有关证明:例如
医疗费用单据、
交通费发票、
误工证明等。
5.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证据:例如
证人证言、鉴定报告、勘验笔录等。
(三)关于
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