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相关条款,针对
保险合同的缔结事宜,鉴于保险人须对保险标的或
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进行问询,故投保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准确地回答保险人所提出的问题。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因其重大疏忽未能履行上述如实告知义务,以致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决策时,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该保险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自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如在三十日内未行使
合同解除权,则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此外,自保险
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保险人无权解除该合同。若保险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保险人仍需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若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保险人无法了解其真实风险状况,从而做出错误的保险决策,那么在
合同解除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无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也不会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人的理赔决定的,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