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方保险公司拒绝进行理赔,则
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负担
赔偿责任,或将
侵权行为人和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如有
证据证明,因加害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了
人身伤害,则应支付包括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为了治疗和康复所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同时还需要
赔偿因为延
误工作而失去的那部分收入。当伤害致使个人致残时,还需赔偿相应的辅助器具费及
残疾赔偿金;若导致人员死亡,则还须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