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
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者,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雇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时,应向国家
社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如果因个人与用人单位就医疗保险问题产生
劳动纠纷,则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员工共同承担支付医疗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员工亦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缴纳。在涉及到行政机构与用人单位或个人之间的争议时,用人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机构进行投诉。若认为相关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向人
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对于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争议的
医保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以解决:
首先,双方
当事人可以进行友好协商;
其次,可以向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请求;
再次,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仲裁申请;
最后,如
仲裁结果未能达成一致,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
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