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保险公司回绝进行理赔操作,则被保险方有权力选择通过仲裁这一途径来寻求
纠纷的妥善解决。依照我国现行《
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被保险方可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递交书面形式的索偿申请,倘若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或拒不支付
赔偿金额,或是双方在
赔偿数目上始终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方便可向保险公司所属
管辖地内的保险监管部门或仲裁机构提请进行仲裁处理。在仲裁过程当中,双方均拥有平等的机会与权利提出各自的
证据主张及答辩观点;而仲裁机构也将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范和实际的案件事实情况,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
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承担
赔偿责任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及时作出核定并支付
赔偿金。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或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