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的
赔偿诉讼案件,保险公司常常以中国保监会制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中的第十条第四款为依据,即“由于
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或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费用,均属于
交强险所免赔的范围,我们作为保险公司将不对其进行赔偿并且也不
出资垫付任何费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往往会引发争议并导致诉讼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除非
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也就是说,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决定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但是,如果双方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约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处理道路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会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事实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确实负有此项义务。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公司的宗旨在于保护
被保险人的权益,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都应该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做出明确的约定。若未做约定,则保险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