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帮信罪的
立案标准,需要满足在支付结算环节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或者
违法所得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亦或是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这三种情况之一。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服务的人,如果
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同样,单位犯帮信罪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对此类单位,将会有罚金的
刑罚附加,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同样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若同时还涉嫌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及
量刑。
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二十万元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总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
4.违法所得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7.其他符合情节严重条件的情形。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