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决定予以返还的
赃款赃物,在司法机构所经历的各个办案环节中,应按照规定将其归还给相应的负责部门。例如,若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返还情况,便应将上述物品如数归还至公安机关;倘若该案件已移交到检察院进行侦查或
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便须将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检察机关;若是在法院进行审理期间,则应将赃款赃物交还给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