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关于
单位受贿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首先,本罪的侵害客体为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及其良好声誉;
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索取或接收财物,并为他人提供利益的具体行为;
再者,作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
行政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以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
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